-->
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区内各相关企业:
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144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科技部《关于开展2019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国科火字〔2019〕87号)、郑州市科技局《关于组织开展2019年度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在郑州高新区辖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评价条件
符合《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评价指标要求。
三、评价程序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网址:www.innofund.gov.cn(以下简称“国家评价系统”)。
评价工作包括:注册登记、企业自评、形式审查、名单公示、入库公告、年度更新。
1、注册登记。企业在“国家评价系统”,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上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扫描件。国家火炬中心统一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审核通过的企业,即完成注册登记。
注意事项:企业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
2、企业自评。注册企业进入“国家评价系统”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简称“信息表”)、上传相关证明文件,自评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提交《信息表》。
注意事项: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郑州高新区的企业,企业注册地应选择“中原区”,“是否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选择“是”。
3、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通过“国家评价系统”对企业《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简称《审核表》)。审核通过的,在系统内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
注意事项:郑州高新区的企业由高新区创新发展局科技办公室(原科技局)作为评价机构,审核企业网上评价信息。
4、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国家评价系统”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5、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
6、年度更新。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国家评价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如果企业未能及时更新上一年度数据,“登记编号”超过期限就会自动失效。
注意事项: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预享受国家、省、市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的企业,请尽早开展评价工作。
三、评价时间
1、企业用户注册全年受理;2019年10月31日前受理本年度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请有关企业即日起登录服务平台进行操作以便及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当年有效。
2、2018年度已在“国家评价系统”登记入库的企业“登记编号”有效期截止2019年3月31日。已超期失效的企业需重新在“国家评价系统”进行自评、提交。
3、欲享受上年度研发费用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请及时于当年度3月31日前进行网上数据填报、提交。
四、优惠政策
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五、有关要求
各相关企业需重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评价入库工作,并按时进行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 迪 61662605,胡天春 67992615
工作邮箱:zzgxqqypy@163.com
办公地址:郑州高新区科技办公室(管委会南三楼东头电梯旁,原科技局)
“国家评价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10-88656314/6316。
郑州高新区创新发展局科技办公室
2019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