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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丨《专利代理条例》的修改对专利代理行业具有重大意义
2010-09-20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和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于9月初召集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四十余人在北京远望饭店进行了为期一天的会议,就《专利代理人条例》的修改稿广泛征求了意见。我公司陈总参加了此次会议,将河南省在郑的八家专利代理机构的修改意见在会议上作了汇报。

        此次会议上,广大代理机构意见比较集中的有以下几点:

  1、有关专利代理人的称谓问题;

  2、有关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问题;

  3、有关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取得和吊销问题;

  4、有关无资质代理的处罚问题。

        对于专利代理人员的称谓问题,大多数与会代表比较倾向于改称“专利师”,退一步称作“专利代理师”也可。主要的意见在于,专利代理人容易与保险代理人、销售代理人等称谓混淆,不能很好地与专利代理行业代理行为的技术性、法律性及综合专业性相匹配,而且,专利代理是一种极具诚信的行为。“专利代理人”的称谓不能很好地体现这一职业的性质和价值,叫做“专利师”或“专利代理师”,对于彰显这一行业的权威性及推动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对于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取得及吊销。本次条例的修改提高了参考人员的门槛。首先,参考人员必须具备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其次,条例修改稿也加入了对参考人员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其中有“品行良好”方面的要求,国家局条法司领导对于“品行良好”的情况作了以下解释,比如从事过或组织过非法专利代理(黑代理)活动被举报查实或被查处过,有刑事犯罪行为等,均不属于“品行良好”,加入这些规定后,将对可能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行为素质有一定的提高。对于资格的吊销,“品行不良好”、“弄虚作假参考取得资格”均属于吊销的对象,这一规定,将对代理行业具有一定的净化作用。

        本次条例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加入了对通常所说的黑代理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条例的第四十七认定了黑代理的属性,条例第四十九条明确了处罚措施。这些修改,赋予了有关机关的执法权限,改变了以往欲治理却无法可依的局面,将会大大改变目前假冒代理比较猖獗的状况,能够很好地促进依法设立的有资质代理机构的茁壮成长。

        总之,此次修改,因应了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宏观要求,使专利代理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有了合体的法规保障。